别让年龄歧视成为“延迟退休”的拦路虎

尽管“延迟退休”已是大势所趋,但不得不说在实际用工中,“年龄歧视”的现象仍然屡见不鲜。实践中,用人单位拿年龄“说事儿”的做法仍有可能侵犯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

别让年龄歧视成为“延迟退休”的拦路虎
尽管“延迟退休”已是大势所趋,但不得不说在实际用工中,“年龄歧视”的现象仍然屡见不鲜。国家一方面倡导延迟退休,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却在招聘、晋升,甚至辞退时都对年长者并不“仁慈”。可以料想,此状况不加以改善,“延迟退休”政策终将难在大多数企业单位中得到真正的贯彻和实施。据调查,45周岁以上的劳动者是失业风险最高的人群之一。干部提拔、企事业单位招聘招考通常将35岁作为普通岗位的年龄上限,45岁作为中层干部的年龄上限。我国《就业促进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劳动合同法》第42条明确规定,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员工应予“解聘保护”。但实践中,用人单位拿年龄“说事儿”的做法仍有可能侵犯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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