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末位淘汰制”调岗降薪,合法吗?

员工处于末位淘汰范围内,企业采取降级降职免职或者调岗降薪等变更劳动合同措施,这类行为的效力应如何认定呢?

以“末位淘汰制”调岗降薪,合法吗?

实务案例

《(2017)苏05民终450号》

1996年11月,戴某进入A公司工作,劳动合同约定戴某的工作岗位为操作工。2015年11月,A公司发布公告:根据季度奖考绩排名,最后10%予以降职处理。2016年1月,A公司通知戴某其职务由课长调岗降职为班长,同时降薪800元

2016年7月,戴某向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不服仲裁裁决,向该区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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