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本案中,李某称其打卡后即离开单位的行为表示系公司未为其安排具体工作,法院认为该陈述并非未能正常出勤的合理解释,就其在2021年9月18日至2021年10月15日期间打卡后自行离开公司的行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合理性及正当性,公司以其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经相关民主程序进行确认,符合法律规定。
案情简介
李某系三建公司员工。双方于2011年12月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裁判要旨
本案中,李某称其打卡后即离开单位的行为表示系公司未为其安排具体工作,法院认为该陈述并非未能正常出勤的合理解释,就其在2021年9月18日至2021年10月15日期间打卡后自行离开公司的行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合理性及正当性,公司以其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经相关民主程序进行确认,符合法律规定。
案情简介
李某系三建公司员工。双方于2011年12月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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