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杜某2018年9月27日进入上海某工业自动化公司担任运营总监,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8年9月27日至2021年9月27日的劳动合同。该合同第三条约定杜某的工作时间实行标准工时制,第四条约定双方以《薪酬确认书》确定杜某工资。同日,双方签订《薪酬确认书》,约定杜某税前工资为综合工资33000元/月,该工资均已包含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的加班工资。公司每月以银行转账形式发放工资23000元,剩余10000元由杜某提供符合公司财务要求的合理合法正规票据,进行费用报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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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杜某2018年9月27日进入上海某工业自动化公司担任运营总监,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8年9月27日至2021年9月27日的劳动合同。该合同第三条约定杜某的工作时间实行标准工时制,第四条约定双方以《薪酬确认书》确定杜某工资。同日,双方签订《薪酬确认书》,约定杜某税前工资为综合工资33000元/月,该工资均已包含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的加班工资。公司每月以银行转账形式发放工资23000元,剩余10000元由杜某提供符合公司财务要求的合理合法正规票据,进行费用报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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