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期订立的保密协议在建立劳动关系后是否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潘某系在校学生,双方建立的系劳务关系,那么实习期订立的保密协议是否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能否要求潘某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

实习期订立的保密协议在建立劳动关系后是否具有约束力?

案情简介

潘某系大学研二在读学生,于2016年10月24日至P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实习,双方签订有自即日起至2017年4月23日的实习协议。同日,潘某与P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协议约定潘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每月向潘某支付保密工资;潘某承诺履行为期两年的竞业限制义务,如未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需支付违约金100000元。

潘某于2017年6月毕业后,与P公司签订期限为2017年7月3日至2020年7月2日的劳动合同,潘某担任底盘算法工程师,基本薪资4800元,保密工资及考核工资均为3600元,总计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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