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如何界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在实务操作中,一些用人单位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提出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于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定义和法律关系把握不够,导致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处于被动,甚至败诉。

用人单位应如何界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在实务操作中,一些用人单位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提出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于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定义和法律关系把握不够,导致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处于被动,甚至败诉。因此,正确把握这一概念的内涵和适用条件,对于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有重要意义。

一、相关概念的“前世今生”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概念,最早出自《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该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

本文是 HR730 VIP 会员专属内容

请登录

成为VIP会员

  • HR资讯 一周点击 TOP5
发表评论请登录 , 没有账号? 请注册
热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