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郭某于2017年3月16日入职普雷公司,担任软管生产中心碾胶组员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郭某工作期间,每周工作6天,执行每天三班倒休,每班8小时。
2020年7月、8月,因工人夜班工作期间需要外出买早餐,郭某等人于每天凌晨4时前后轮流负责到公司外面的早餐店买早餐,郭某先后13次购买早餐,每次从离开普雷公司到买好早餐回到公司的时间为38分钟到98分钟不等。郭某外出购买早餐时,均口头向班长张国兴请假,未填写书面请假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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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郭某于2017年3月16日入职普雷公司,担任软管生产中心碾胶组员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郭某工作期间,每周工作6天,执行每天三班倒休,每班8小时。
2020年7月、8月,因工人夜班工作期间需要外出买早餐,郭某等人于每天凌晨4时前后轮流负责到公司外面的早餐店买早餐,郭某先后13次购买早餐,每次从离开普雷公司到买好早餐回到公司的时间为38分钟到98分钟不等。郭某外出购买早餐时,均口头向班长张国兴请假,未填写书面请假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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