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事假的审批管理,属于用人单位行使用工管理权的范畴,但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权益,合理审慎地行使事假审批管理权。结合本案的情况,王某在面临三名至亲相继患病、妻子分娩等情况下请休事假的事由显然是必要合理的,用人单位不批准事假并以王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案情简介
2013年9月30日王某于入职卡森公司,担任展厅经理,从事对汽车展厅销售人员的管理工作。双方签订有期限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的劳动合同,约定王某执行综合工时制。王某每周工作六天、休息一天,自周一至周五中自选一天休息。王某主张其每天工作8.5小时,卡森公司主张其每天工作7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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