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争议中的竞争关系认定
——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第190号指导案例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将竞业限制的竞争对手范围限制于“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那么到底何为“同类产品、同类业务”?何为“竞争关系”呢?

竞业限制争议中的竞争关系认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1]将竞业限制的竞争对手范围限制于“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但对于何为“同类产品、同类业务”,以及何为“竞争关系”,法律法规并未进行明确定义。然而,对这些概念的界定标准将直接影响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及合理竞争优势保护与劳动者就业权保障之间的平衡。若界定范围太广,则会不合理地限制劳动者的就业权利;若界定范围过窄,则不利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及合理竞争优势。

......

本文是 HR730 VIP 会员专属内容

请登录

成为VIP会员

  • HR资讯 一周点击 TOP5
发表评论请登录 , 没有账号? 请注册
热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