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提供证据证明!

法院认为,公司虽主张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公司履行正规手续合法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解除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故其主张合法解除依据不足。

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提供证据证明!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主张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从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供证据证明。

案情简介

马某于2016年2月22日入职天津某置业有限公司,工作岗位为置业顾问。

2021年1月13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期限从2021年2月23日起至2022年2月22日,马某工作岗位为置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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