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能否以公司为其缴纳社保为由主张公司补发工资?

本案中,乌某系公司三名股东之一,且三名股东之间具有亲属关系。虽然乌某曾经营过公司业务,但乌某与公司之间并未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关系。那么,股东能否以公司为其缴纳社保为由主张公司补发工资?

股东能否以公司为其缴纳社保为由主张公司补发工资?

裁判要旨

本案中,乌某系凯立丰公司三名股东之一,且三名股东之间具有亲属关系。虽然乌某曾经营过公司业务,但乌某与凯立丰公司之间并未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关系。2016年3月至2020年10月期间,乌某作为股东不再参与公司经营,其亦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在此期间向凯立丰公司提供了劳动或接受公司的用工管理,凯立丰公司也不再发放任何报酬,至乌某申请劳动仲裁前,双方长时间维持此种状态且均未明确提出异议。综合上述情况,乌某仅以凯立丰公司持续为其缴纳社保为由主张双方在上述期间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并要求凯立丰公司支付工资,依据不足,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乌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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