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支付获取工资待遇是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的义务,不能因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而免除,因支付违约金同时退还培训期间所得相应工资及福利待遇的约定违反相关法律强制性规定,故不应对双方产生约束力。
案情简介
何某于2016年8月2日入职天津某医院处,岗位为医生,双方签订了聘用合同书。
2016年9月21日,何某与医院签订《天津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同》,合同约定,经医院同意推荐,何某全脱产参加为期3年的天津市住院(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培训期间自2016年10月8日至2019年10月8日。培训期间医院按正式职工标准支付何某基本工资和相应的福利待遇;培训合格后何某保证回到医院处工作并且为医院被其服务期满5年,如何某违约,医院有权要求何某交付违约金每年20000元及培训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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