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招聘员工时,有时为了让劳动者能够加入公司,会开出很多吸引劳动者的条件,并以此条件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约定的内容与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内容不一致,如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的所有员工发放十三薪,但有的员工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是发放十四薪,那么应该以谁为准呢?
经典案例
2018年3月22日甲入职A公司,担任产品经理,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8年3月22日至2021年3月21日的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20000元,每年发放十四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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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招聘员工时,有时为了让劳动者能够加入公司,会开出很多吸引劳动者的条件,并以此条件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约定的内容与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内容不一致,如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的所有员工发放十三薪,但有的员工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是发放十四薪,那么应该以谁为准呢?
经典案例
2018年3月22日甲入职A公司,担任产品经理,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8年3月22日至2021年3月21日的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20000元,每年发放十四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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