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能否制定规章制度要求劳动者到指定医院就(复)诊?

企业出于预防员工“泡病假”的考虑,能否在规章制度中规定“指定医院进行就(复)诊”或者“指定医院开具的病假单”,要求劳动者到指定医院进行就(复)诊?

用人单位能否制定规章制度要求劳动者到指定医院就(复)诊?

实务案例

《(2019)苏01民终6108号》

2015年4月10日,A公司与金某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4月起,金某因腰肌劳损、腰部肌筋膜炎频繁申请病假,但A公司对金某提交的医院的诊疗资料有疑义,通过微信和邮件方式通知金某请假未获批准,月度累计请假超过两天需提供鼓楼医院、南京军区总医院、江苏省人民医院的病假资料,否则不予批准,请假无效视为旷工,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可被解雇。金某收到通知后,拒绝前往A公司指定的医院复诊。2018年5月31日,A公司在征求工会意见后向金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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