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在新冠疫情期间经营困难,对相关工资发放进行暂缓,对于暂缓发放部分工资经过工会委员会商议并出具加盖工会印章的通知,并在相关微信群予以转发告知,相关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故意拖欠工资。
案情简介
于某于2011年9月1日与天津某国际村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1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合同约定:于某担任客房维修岗位工作,工资标准为1600元/月。2013年9月1日双方变更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2021年6月3日,公司出具了关于暂缓发放5月份工资的通知,内容为决定暂缓发放全体员工5月份的工资,并限定该月工资于2021年12月31日前补发,并保证保险公积金正常缴纳。加盖有公司工会印章。该通知在公司干部工作群中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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