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与平台“分手”属于劳动纠纷,还是民事纠纷?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网红与平台之间的“分手”纠纷。个案背后,类似“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多发,凸显了我国劳动制度正式引入了第三种劳动形态,也表征着我国劳动法律框架向“劳动三分法”转型的新趋势。

网红与平台“分手”属于劳动纠纷,还是民事纠纷?

网红与平台“分手” 折射劳动争议新形态

——苏州中院审结一起新业态劳动争议纠纷案

导读

伴随互联网平台经济迅速发展,网约配送员、网约车司机、网络主播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维护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面临新情况新问题。平台与主播之间,既有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合伙”关系。一旦双方发生义与利的纠葛,法律关系如何精准认定,考验着司法的水平与智慧。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依法审结了一起网红与平台之间的“分手”纠纷。个案背后,类似“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多发,凸显了我国劳动制度正式引入了第三种劳动形态,也表征着我国劳动法律框架向“劳动三分法”转型的新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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