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隐瞒婚姻状况入职,是否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欺诈?

实务中,员工隐瞒婚姻状况入职,是否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欺诈?

员工隐瞒婚姻状况入职,是否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欺诈?

2017年11月15日,蔡某珍通过应聘入职中唐艺讯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事文案策划工作。入职时,蔡某珍为离异状态,但在《员工入职表格》中“婚姻”一栏中填写为“未婚”。 同时,《员工入职表格》“特别提示”一栏中载明:“本人承诺保证所填资料真实,若有虚假愿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蔡某珍入职后,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蔡某珍的预产期为2018年10月6日。6月12日下午起,蔡某珍因怀孕生产未到公司上班,也未办理正式请假手续。后双方发生劳动争议,蔡某珍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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