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约定,在职期间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都会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但为了规避这一约定,一些劳动者采取了“迂回”战术。今天要看的案例就是通过第三方派遣至新单位工作的方式进行操作。
案件事实
杨某原为菲菲(化名)公司员工,从事高级机械工程师工作。双方在2016年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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