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中的十个特殊问题

笔者以《竞业限制中的十个特殊问题》为题,一方面希望能对制度整体进行概述,能够探讨到实务中容易忽视的问题;另一方面,也想借此文对竞业限制系列问题研究进行收尾。

竞业限制中的十个特殊问题

笔者在前文《竞业限制中的竞争关系认定》和《竞业限制协议无效的若干情形》中,分别阐述了竞争关系判断的问题,以及竞业限制协议效力认定的问题。除了上述两个常见的争议焦点,竞业限制在实务操作过程还存在一些特殊的问题需要回答。因此,笔者以《竞业限制中的十个特殊问题》为题,一方面希望能对制度整体进行概述,能够探讨到实务中容易忽视的问题;另一方面,也想借此文对竞业限制系列问题研究进行收尾。

一、劳务合同中的竞业限制义务

尽管竞业限制是规定于《劳动合同法》内的制度,但竞业限制协议本质上仍属于双方合意约定形式。因此,法律实际上并不禁止劳务合同中存在竞业限制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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