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

在实务操作中,一些用人单位由于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定义和法律关系把握不够,导致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处于被动,甚至败诉。因此,正确把握这一概念的内涵和适用条件,对于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有重要意义。

如何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

在实务操作中,一些用人单位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提出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于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定义和法律关系把握不够,导致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处于被动,甚至败诉。因此,正确把握这一概念的内涵和适用条件,对于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有重要意义。

一、相关概念的“前世今生”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概念,最早出自《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该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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