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连续亏损主动架构调整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本案中,用人单位确因市场条件、国际竞争、技术革新等方面的影响造成需要对组织架构有所调整或改变的情况,亦应认定为符合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

因连续亏损主动架构调整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基本案情

2006年4月13日,臧某入职福特上海公司处。2019年7月1日,双方签订了自2019年7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臧某担任职员,福特上海公司可以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业务发展需要和臧某的工作能力、个性特征、身体状态等合理调整臧某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基于上述调整,福特上海公司有权根据薪资福利政策调整臧某收入,另约定臧某采用不定时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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