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用工与劳务关系竞合时的处理
非法用工是指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进行的用工。这类用人单位主要包括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期限届满后仍继续经营的经济组织。对非法用工关系如何认定,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这种非法用工关系应作为民事雇佣关系。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与所雇人员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而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视为自始不存在劳动关系。而且,无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发生的民事行为应由其出资人承担法律责任,而其出资人很多情况下是自然人,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用工关系当然属于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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