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
《(2019)苏05民终6152号》
张某于2013年6月22日进入某公司工作,张某正常工作至2018年9月18日。2018年9月19日至10月2日期间,张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张某称行政拘留第1天其就委托妻子请假,但公司以请假必须本人亲自到场为由拒绝张某请事假,张某认为受到行政处罚被拘留是合理事由,劳动合同并没有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时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某公司则称没有同意张某该期间请假,应视为张某旷工。某公司《员工手册》规定,立即辞退规定:违反刑事法律者、连续旷工五个工作日(含)者。后某公司按照《员工手册》规定辞退张某并办理了退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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