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中心责令补缴社保,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也由公司补缴?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本案用人单位对欠缴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用负有代扣代缴义务,本案审理过程中,劳动者也认可在补缴时自愿配合将其应由个人承担部分交付用人单位。

社保中心责令补缴社保,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也由公司补缴?

裁判要旨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本案用人单位对欠缴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用负有代扣代缴义务,本案审理过程中,劳动者也认可在补缴时自愿配合将其应由个人承担部分交付用人单位。综上,两审法院判决驳回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天津市四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辰分中心。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肖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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