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每月10日发工资但实际晚发几天,员工可要求经济补偿吗?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由前者于每月10日前向后者支付上个自然月的工资,但用人单位在2013年7月至2021年5月期间实际在每月15日左右,最迟不晚于23日支付上月工资,是否构成无故拖欠工资?

约定每月10日发工资但实际晚发几天,员工可要求经济补偿吗?

案号:(2022)京民申5584号

基本事实

张三于2013年6月17日入职甲公司,任调试工程师。

劳动合同中均约定:甲公司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张三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张三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张三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张三的工资计算周期为自然月,甲公司在每月10日左右向张三支付上个自然月的工资。

2013年7月至2021年5月,甲公司每月均以转账方式向张三支付工资,甲公司于每月15日左右,最迟不晚于23日向张三发放上个自然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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