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2)京民申5584号
基本事实
张三于2013年6月17日入职甲公司,任调试工程师。
劳动合同中均约定:甲公司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张三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张三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张三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张三的工资计算周期为自然月,甲公司在每月10日左右向张三支付上个自然月的工资。
2013年7月至2021年5月,甲公司每月均以转账方式向张三支付工资,甲公司于每月15日左右,最迟不晚于23日向张三发放上个自然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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