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退休年龄法律实务问题(三)

由于国情复杂,统一女干部女工人退休年龄恐怕在近期内难以实现,国家和地方都要面对并解决现阶段女职工退休年龄的问题。

女职工退休年龄法律实务问题(三)

接上文:《女职工退休年龄法律实务问题(二)》

为了解决问题,深圳市做了一些探索。2012年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下发了《关于规范女职工按工作岗位认定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一方面强调要严格执行《广东通知》,并补充规定:“如在现岗位工作不足一年的,以之前工作满一年的最近劳动合同岗位确定职工身份,所有劳动合同岗位均不足一年的,根据女职工原始档案调令确定职工身份,作为认定其退休年龄的依据”;另一方面规定:“劳动合同无法判别岗位身份或对岗位身份存在争议的,应由女职工和单位通过协商、劳动(人事)仲裁等途径解决,不服仲裁裁决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令人吃惊的是,深圳一些劳动人事仲裁机构居然无视上述规定,甚至对此类纠纷不予受理!无独有偶,其他一些地方司法部门也有不予受理的案例。究其原因,是有些司法部门认为相关事务属于行政部门处理的范畴,内部没有协调好,谁也不想管。这让劳动者维权无门,只能另寻解决问题的渠道:一是上访,二是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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