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8年4月1日,童国强入职奥飞奇公司担任技术销售代表,并于2 013年1月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4年9月24日,奥飞奇公司对童国强作出《处罚决定》,内容为:“由于童国强违反公司指令,在公司明确要求不要将车从4S店驶出情况下,童国强仍然将车驶出4S店,根据《奥飞奇员工手册》第8.2.2条之规定,对童国强作出书面警告处理。”童国强未签收该《处罚决定》。奥飞奇公司遂于同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内容为:“童国强先生……由于您存在拒绝签收公司送达的文件等行为,根据《劳动合同》、《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因您严重违纪,经公司研究决定,自2014年9月24日起,本公司解除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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