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为张京(化名)制定2020年上半年销售业绩目标时,向他出示一份《离职申请单》。同时,要求他在该《离职申请单》上签字时将落款时间写成下半年的某一天。对此,公司的理由是按照张京本人的承诺,若其没有完成上半年的业绩便自行离职。虽然他事先在《离职申请单》上签字,但离职与否视具体情况而定。
半年后,张京果然未完成自己承诺的销售业绩,公司遂拿出《离职申请单》要求他离职。张京认为,《离职申请单》是受公司逼迫签写的,不同意公司的要求,公司则强行解除其劳动合同。此后,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因不服裁决又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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