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
《(2021)苏05民终590号》
2018年11月12日,全某进入伟速达公司处工作从事模具技术员,负责模具维修和设备工作。
2018年12月5日,全某、伟速达公司订立了自2018年11月12日起至2020年1月11日的书面劳动合同,该合同第四条载明“乙方(全勇辉)加班加点的工资,按国家颁布的太仓地区最低月工资标准为基数计算”。伟速达公司于每月10日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全勇辉上一自然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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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案例
《(2021)苏05民终590号》
2018年11月12日,全某进入伟速达公司处工作从事模具技术员,负责模具维修和设备工作。
2018年12月5日,全某、伟速达公司订立了自2018年11月12日起至2020年1月11日的书面劳动合同,该合同第四条载明“乙方(全勇辉)加班加点的工资,按国家颁布的太仓地区最低月工资标准为基数计算”。伟速达公司于每月10日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全勇辉上一自然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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