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制定与员工切身利益相关的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需要经民主协商程序通过后才能适用于员工。近些年疫情反复,有些公司无法正常经营停工停产,会选择对员工调整薪资、安排轮休等,而这些与员工切身利益相关的决定,公司在做出之前必须经过民主程序。那为何有些公司经过了民主程序,却还是被法院判决不适用于员工呢?
经典案例
2019年1月21日,甲与A公司签订期限为2019年1月21日至2022年1月20日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甲在A公司担任公关经理岗位,工资为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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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制定与员工切身利益相关的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需要经民主协商程序通过后才能适用于员工。近些年疫情反复,有些公司无法正常经营停工停产,会选择对员工调整薪资、安排轮休等,而这些与员工切身利益相关的决定,公司在做出之前必须经过民主程序。那为何有些公司经过了民主程序,却还是被法院判决不适用于员工呢?
经典案例
2019年1月21日,甲与A公司签订期限为2019年1月21日至2022年1月20日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甲在A公司担任公关经理岗位,工资为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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