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搬迁,能否通过补贴等方式弥补不利影响?

本案中,用人单位搬迁,以补贴或其他方式解决不便,未造成重大影响或已弥补不利影响,非“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用人单位搬迁,能否通过补贴等方式弥补不利影响?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9日,肖某入职青岛天泰饮乐多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泰饮乐多公司),先后从事经营渠道运营团队主管岗位。

2020年10月23日,天泰饮乐多公司在公司办公系统钉钉中发布公告,公告主要内容为:因疫情原因以及经营需要等,拟于2020年10月25日将公司办公地址搬迁至即墨鳌山卫工厂。公司研究决定对公司员工待遇以及工作时间做出变更:1.公司每月承担每位员工260元补贴;2.对于需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上下班的员工,公司每个法定工作日在鳌山卫地铁站到工厂之间安排车辆接送;3.对于距家较远且有住宿需求的员工,公司可在工厂免费安排宿舍住宿;4.调整工作时间为上午8:30-12:30,下午13:00-17:00。肖某因工作地点变更和公司协商解约补偿无果,于2020年11月6日向公司提交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天泰饮乐多公司称双方劳动合同已解除,解除原因为个人申请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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