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案号:(2022)京03民终7672号
2018年6月7日,陈某入职某公司,担任拓展经理,双方签订有五份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分别为3个月、3个月、6个月、3个月、3个月。公司分别于2018年9月4日、2019年3月5日、2020年3月2日、2020年9月3日向陈某发送试用期延长通知书,提出延长试用期3个月。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每月8000元,实际按每月5000元发放。
2020年12月28日,公司以陈某不能胜任岗位为由,向陈某发出试用期辞退通知书。
陈某诉讼请求:公司支付2018年9月7日至2020年12月2日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42924.14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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