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于2004年8月1日入职Y公司处。
2019年1月,Y公司接到举报,经调查了解,确定李某2017年5月-7月存在虚报考勤的事实。据此,Y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向李某下发《处罚结果通知书》,依据《就业规则》处罚细则第二章第10条4的规定,即“虚报加班申请,包括不限于没有加班需要申请加班,申报加班出勤后不进行任何实际工作等”,给予李某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罚。
李某不服,于2019年5月28日向天津经济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案经仲裁,一审,二审,最终判决李某存在违纪行为,但公司处理超出合理期限,故双方劳动关系恢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