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变更工作地点属于对劳动合同主要内容的变更,需要双方协商一致。
实务中,常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多个工作地点,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将劳动者调动至另一个工作地点,如果劳动者不服从的,便以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有人认为,约定多个工作地点过于宽泛,用人单位故意以此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手段,剥夺了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权益,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约定。
笔者认为,此种约定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
......
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变更工作地点属于对劳动合同主要内容的变更,需要双方协商一致。
实务中,常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多个工作地点,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将劳动者调动至另一个工作地点,如果劳动者不服从的,便以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有人认为,约定多个工作地点过于宽泛,用人单位故意以此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手段,剥夺了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权益,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约定。
笔者认为,此种约定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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