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得将经营风险强加于劳动者承担

本案中,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存在严重失职的行为、造成的重大损害后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举证。从双方提供的证据来看,劳动者在合同谈判过程中履行了相关报告义务,而公司认定劳动者严重失职的推断难以成立。

企业不得将经营风险强加于劳动者承担

本案例刊登于2022年9月21日《劳动报》

案情简介

曹某于2011年9月1日进入上海某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工作,担任华东客户主管。2020年8月28日,商贸公司向曹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称因曹某在代表公司与客户合同谈判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误,致使公司最终签署的合同中权利义务的约定明显失衡,令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面临极为不利和被动的局面,对此给公司造成的巨大损失及公司因补救即将付出的巨大代价,曹某对此应承担直接责任,故依据员工手册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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