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说走就走,赔偿损失在后头!

本案中,仲裁委认为,劳动者未按规定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就离开,客观上确实对用人单位造成了一定的经济和信誉损失,应赔偿公司损失。

辞职说走就走,赔偿损失在后头!

案情简介

李某原在J公司从事外贸业务员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至2023年10月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员工因个人情况提出辞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并按照公司规定办理工作移交及解除合同手续……员工无论因何种原因离职,均应将因履行职务获得的所有文件、资料、成果及物品(包括原件及所有备份)返还公司;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30日内,除非事先经过公司的书面同意,员工不得将上述资料物品带出办公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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