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全月无休下班猝死案”落槌,用人单位承担30%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违法安排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中长期超时加班,未对身体可能存在基础疾病的特殊职工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劳动者在下班途中突发疾病死亡,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工人全月无休下班猝死案”落槌,用人单位承担30%赔偿责任!
“讲仁爱,重民本”是中华文明重要的精神特质;以人为本,是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原则;关心关爱职工,是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应有之义。作为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应当关心、爱护职工,尊重、维护职工的人格利益,对职工的身体健康状况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康康公司违法安排朱某在高温环境中长期超时加班,未对身体可能存在基础疾病的特殊职工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朱某在下班途中突发疾病死亡,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并当庭宣判,康康公司对朱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30%共计36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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