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通过约定见习期降低工资标准属违法

本案中,用人单位通过约定见习期等方式,降低法定劳动基准、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应认定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那么,试用期、见习期有什么共同点和不同点呢?

用人单位通过约定见习期降低工资标准属违法

案情

小李于2014年8月1日入职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合同关于试用期和见习期有如下约定:本合同期限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止。其中,见习期为12个月,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15年7月31日止。本合同试用期结束前,乙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有义务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有关转正事宜;乙方试用期内不符合有关录用条件或具有本合同相关规定的情形的,甲方可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辞职的,须提前3日书面通知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依法办理退工手续:(1)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合同中其他部分无关于见习期或试用期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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