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小李于2014年8月1日入职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合同关于试用期和见习期有如下约定:本合同期限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止。其中,见习期为12个月,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15年7月31日止。本合同试用期结束前,乙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有义务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有关转正事宜;乙方试用期内不符合有关录用条件或具有本合同相关规定的情形的,甲方可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辞职的,须提前3日书面通知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依法办理退工手续:(1)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合同中其他部分无关于见习期或试用期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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