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能否以个人绩效不达标为由不予上调员工工资?

实务中,用人单位依法可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此为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那么,本案中用人单位能否以个人绩效不达标为由不予上调员工工资?

用人单位能否以个人绩效不达标为由不予上调员工工资?

基本案情

员工周某强与BTQG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第十二条第(五)劳保福利约定“3、本期所签《劳动合同》期内,甲方(即原告)应保证乙方(即被告)劳动报酬和劳动保险等福利待遇水平不低于乙方在2005年的水平,并不因工作岗位、工作职位和工作职责的调整而降低。甲方应保障落实《员工安置方案》中6点的叙述内容。4、在保证本合同第十二条第(五)3款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实施新的薪资制度或调整薪资水平,可对乙方的薪资进行调整;乙方的年度薪资审核于每年三月进行,四月开始执行”。员工周某强2005年度的总收入为56879元,2016年4月起的月基本工资为4971元,公司2017年度未调整被告的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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