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3年12月,原告入职被告公司,从事压花工段操作工岗位。2013年12月,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8年4月,原告非因工负伤开始病休。
期间,被告一直给原告发放疾病救济费及病假工资至2020年7月。2020年6月,被告召开全体职工大会,宣布公司董事会裁员决议及经营状况通报、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方案。7月,被告向原告发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7月3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11月27日,保定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判令被告于2018年、2019年连续亏损,被告在召开全体职工大会后并未将裁员方案报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王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及补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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