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使用私人账号与公司账号的粉丝互动是否属于竞业行为?

本案中,员工在职期间与另外两名员工共同负责运营抖音号项目。公司认为该员工利用私人抖音号与微博号对其单位的抖音号及微博号进行了恶意引流。对此,劳动者使用私人账号与公司账号的粉丝互动是否属于竞业行为?

员工使用私人账号与公司账号的粉丝互动是否属于竞业行为?

裁判要旨

公司需提供证据证明员工利用私人抖音号与微博号对其单位的抖音号及微博号进行了恶意引流。抖音和微博均是社交网络开放平台,该两种平台普通大众均可注册使用,且该两种平台均鼓励注册用户相互关注、点赞、转发,公司限制员工使用抖音和微博无法律依据。另,抖音和微博平台用户可自由选择关注或取消关注多个账号,粉丝是否关注或取消关注W公司的抖音和微博号受粉丝的喜好等多种情况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员工在抖音号发布的内容与公司的抖音号发布的内容不一样,不存在外泄或使用公司商业秘密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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