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观点
“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管理需要调岗,劳动者须服从企业的工作安排”的条款在文义上缺乏特定性,属于对工作地点约定极为宽泛的概括性条款,系用人单位拟定的格式条款。该类条款或规定的出发点在于企业利益之考量,强调劳动者必须服从,排除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工作地点进行协商的权利。
企业作为用工主体,虽然拥有用工自主权,但该权利并非用人单位绝对的单方权利,其行使权利应限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以平衡企业经营自主权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故双方对于调岗之约定过于宽泛的情况下,应对用人单位调岗之合理性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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