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已经生效,用人单位提出不予执行需要什么理由?

这样的标题很多读者会感到疑惑,劳动争议仲裁委做出的裁决书或调解书已经生效,用人单位还可以不予执行吗?

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已经生效,用人单位提出不予执行需要什么理由?

这样的标题很多读者会感到疑惑,劳动争议仲裁委做出的裁决书或调解书已经生效,用人单位还可以不予执行吗?事实上,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劳动仲裁委做出的生效裁决或调解确实有可能存在错误或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快很多情况下这种情形也可能是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未重视、未积极应诉造成的,但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还是赋予了救济途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可以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以下七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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