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垫付的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返还的,劳动者就此款项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案情简介
商某为天津市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员工。
2018年9月14日和10月1日,公司通过特快专递向商某发出两份《通知》,通知商某因旷工并未履行请假手续,如不履行请销假制度,不出勤到岗工作,公司将采取处罚措施。
2018年10月29日,公司做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通知商某因其多次旷工,没有改正,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自2018年10月29日起,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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