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1)粤03民终25663号
案情简介
张某系甲公司员工,签有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张某的工资及佣金提成已包含张某每月的加班工资。
张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甲公司支付2019年8月23日至2020年2月20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107280.47元,在庭审中变更为7232.18元[(2200元×8天)+(2200元×2个月)+(2200元×20天)];
2.甲公司支付2019年8月23日至2020年2月20日正常工作时间加班工资差额6427.44元(12.64元×113天×3小时×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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