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补足生育津贴低于工资的差额部分

女职工产假期间,其所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补足差额;高于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应全额支付。

用人单位应补足生育津贴低于工资的差额部分

裁判要旨

女职工产假期间应得的工资应视为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正常提供劳动情况下所得的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怀孕休产假而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女职工产假期间,其所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补足差额;高于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应全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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