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种“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企业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是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法》中的体现,但具体如何适用,即何种情形才属于“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何种“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企业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上述条文是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法》中的体现,但具体如何适用,即何种情形才属于“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本文分享《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国家法官学院编)中的一个案例。

......

本文是 HR730 VIP 会员专属内容

请登录

成为VIP会员

  • HR资讯 一周点击 TOP5
发表评论请登录 , 没有账号? 请注册
热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