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竞业限制义务是否有效?

本案中,支付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法定义务,竞业限制协议不会因双方无经济补偿金的约定而无效。

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竞业限制义务是否有效?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蒋某入职江苏海拓宾未来工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拓宾公司)。

2019年11月25日,双方签订《员工保密协议书》,同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2020年6月28日,蒋某的配偶以发起人的身份与其他四人共同出资,经宜兴市工商部门核准设立宜兴市星空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空公司)。

2020年9月1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020年12月11日、2021年2月26日,海拓宾公司按季度向蒋某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2020年12月16日,蒋某的配偶等人将公司股权转让给蒋某,经工商部门核准,公司股东由五人变更为包括蒋某在内的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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