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工同酬”≠“同岗同酬”,如何把握好同工同酬的标准?

在实际工作生活中,违反“同工同酬”的情况屡见不鲜,具体主要表现在男女、正式工与临时工、合同工与劳务工、实习生与企业内部员工之间。我们要想正确认识“同工同酬”的基本概涵,就不能机械地、狭隘地去看待这个问题。

“同工同酬”≠“同岗同酬”,如何把握好同工同酬的标准?

【案例】

案号:(2018)沪0110民初3790号

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2014-2015学年、2016-2017学年间,原告担任希德书院“经典阅读小组”指导教师的酬金7700元。原告系被告处中国语言文学系在编教师,被告为开展通识教育,于专业院系外,在校内开设了包括希德书院、任重书院在内的五大书院,向大一、大二学生统一授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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