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享有决定权的竞业限制启动条款,效力如何认定?

本案中,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中用人单位虽未明确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但也未明确表示放弃要求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限内遵守竞业限制义务的权利,那么用人单位享有决定权的竞业限制启动条款,效力如何认定?

用人单位享有决定权的竞业限制启动条款,效力如何认定?

案例简介

祝某与M公司签订有期限自2015年11月24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祝某从事技术专家工作。双方签订有《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其中第三条第三款约定,M公司有权在祝某因任何原因离职时告知祝某,其在离职之日起最长12个月内应当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则祝某应当在此期间继续遵守本协议项下的竞业限制义务。

2017年9月25日,M公司以祝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提前解除了与祝某的劳动合同,并向祝某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及《离职须知》。《离职须知》中M公司特别提醒祝某需要在离职后继续履行其签署的有关协议中关于商业秘密的保护、禁止不正当竞争及知识产权保护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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